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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五部委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二、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体责任

按照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已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尚未成立的必须在2017年底前成立。尚未出台总体实施方案的要尽快出台。

三、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相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将定期汇总各市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参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对改革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督导和通报。

四、建立资金分配挂钩激励机制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省安排资金绩效因素,与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加大对改革成效好的地方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细化实化年度实施计划,每年6月底前上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1月底前上报全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附件: 河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