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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

来源:厅农水水电处   发布时间2020-03-09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全面落实水费收缴对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逐步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近日,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市县更好地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提供了依据。
      指导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化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全面落实水费收缴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方针的具体工作体现,作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关键举措,作为培养农村群众节水意识、转变用水习惯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社会和农村居民的认知水平和自来水的“商品共识”,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水费。
      指导意见强调,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饮水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水费收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既定目标任务、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指导乡镇、农村,共同做好水费收缴等相关工作。二是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城乡公共管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供水价格。对水价低于成本导致的政策性亏损,财政应给予补贴。未纳入城乡公共管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三是全面实现水费收缴。各市要按照水费收缴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以县为单位逐村、逐个工程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今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水费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水费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力争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水费、用水户全部缴水费的目标。
      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开展培训宣传。市县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借助行业内技术人员力量,在政策宣传、技能培训等方面集中发力,使基层管理人员熟知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水费收缴的相关政策和依据;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要采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公益广告、新闻报刊、互联网、宣传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大力宣传水费收缴的目的意义。二是创新收费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水费收缴方式,建立水费收缴激励奖励机制,鼓励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和提升改造。探索手机终端APP、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支付等,降低收缴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收缴精度。三是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积极落实水价补贴和运行管护费用保障机制,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市县财政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